工程复工有哪些条件
工程复工需满足以下条件:疫情防控准备:组建工作组:组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组,负责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具体工作 。制定方案:制定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复产组织方案 ,明确各项措施和责任分工。人员健康管理:专人负责:指定专人负责人员健康管理,建立“一人一档”制度。
复工条件包括组建疫情防控复工复产工作组,制定工程项目疫情防控方案和复工复产组织方案 ,并对现场管理 、人员管控、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等作出具体安排 。人员健康管理方面,指定专人负责,建立“一人一档 ”制度 ,切实掌握人员流动情况,按照疫情防控要求进行健康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复工五项基本条件如下:1,业主、监理 、施工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技术管理人员 ,施工负责人、专兼职安全员作业现场要到位。2,业主项目部主持召开复工前“收心”会,全面掌握复工作业内容 ,保证施工作业力能配置完备,完成施工作业安全风险动态评估后,下达复工令 。
满足申请条件:用地批准: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规划许可: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拆迁进度: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确定施工企业: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资金和技术资料: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 、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封闭:设置连续全封闭的施工现场围档,未经组织机构批准人员不得随意外出。有隔离:根据返岗人员数量 ,在施工现场或其他指定地点设置满足隔离需求的隔离区,并按防疫部门要求的天数进行隔离 。有培训:对返岗人员进行非人员集聚性防疫知识培训,并在实名制通道设置防疫防控知识固定宣传栏。
江苏已明确:建设单位是疫情防控首要责任主体!
江苏明确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 ,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具体责任划分及要求如下:建设单位首要责任 组织协调: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 、材料供应等参建主体的防控责任 。
强化参建各方疫情常态化防控主体责任:建设、施工、监理项目负责人是本单位工程项目疫情常态化防控和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总则目的与依据: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结合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适用范围:适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施工现场的运行和管理 。
职责分工企业主体责任:各参建单位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不同类别的工地管理要求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确保管理人员履职到位 、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现场人员管控到位、生活物资保障到位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到位。
压实主体责任:各建设单位需制定应急预案,对返岗人员实行健康档案“一人一档”管理,发现异常立即启动隔离程序并上报。强调政治责任与社会意义史红宇指出 ,建筑工地是疫情防控的重点领域,也是经济社会秩序恢复的关键环节 。
国家与地方政策调整后的“自觉 ”导向“新十条”出台后,国家层面未再发布重大官方防控指令 ,地方政府也未明确公告未感染者与感染者的具体应对措施,隐晦信息背后强调的是“自觉”。这种导向下,单位成为疫情防控的实际责任主体 ,需自主制定管理策略。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
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旨在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指导建筑业企业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 总则目的与依据: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结合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 。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月26日消息 ,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从复工复产条件、现场疫情防控、质量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监督管理、保障措施等方面指导各地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明确防疫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 ,同时要求建设单位不得拖欠工程款,并针对复工复产中的多项问题提出具体措施。防疫费用计入工程造价《指南》明确,因疫情防控产生的防疫费用(如口罩 、消毒物资、体温检测设备等)可计入工程造价 。
月26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指导各地建筑业企业稳步有序推动工程项目复工复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于2月26日发布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强调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管理 ,并在3月24日再次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强调了疫情防控期间新开工工程的管理要求。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动企业开复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0〕5号)和《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复工复产指南的通知》(建办质〔2020〕8号)均规定,政府和国有投资工程不得以审计结论作为结算依据,建设单位不得以未完成审计为由拖延结算和付款 。










